军工保密资格咨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简称:保密资质。保密资质是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1、在国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保密资格等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保密资质认证” 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审批时间周期为:7-9个月,认证有效期为5年。

办理流程:

1、向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3、接受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查通过后取得保密资格证书。


装备承制资格认证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现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行 “两证合一” 政策,“两证合一”,是指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统一组织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受理。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证明文件,包括: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

(4)管理制度清单;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6)单位章程。

2、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

(8)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

(9)测量设备汇总表;

(10)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

(11)已定型(鉴定)产品汇总表;

(12)科研成果、专利、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13)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

(14)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管理证明材料

(15)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仅适用于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A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6)GB/T 19001或同等效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标准清单。

4、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18)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履约信用证明材料

(19)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20)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

(21)近三年合同履行证明文件(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复印件;

(22)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

6、保密管理证明材料

(23)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承当装备任务涉密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

(24)保密承诺书(承当装备任务不涉密的提供保密承诺书)。

(25)保密管理制度。

上述相关证书、证明等文件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装备承制性质,是指对承担装备采购任务的分类,包括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其中:

(一)装备科研,是指为发展新型装备和改进、提高现役装备(含软件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科研活动,包括预先研究(不含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和装备研制活动;

(二)装备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过程与活动;

(三)装备修理,是为使装备恢复规定的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活动;

(四)装备试验,是指装备功能、战术技术性能、作战使用效能等进行验证、考核并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装备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五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三)扩大范围的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年度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资格保持能力进行跟踪,监督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的审查;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发生重大违约、质量、保密事件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问题时,为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一)单独审查,是指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该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联合审查,是指设计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必要时可实施现场验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期施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对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是国家对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由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种类较多,不宜笼统地全部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许可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制定许可目录予以明确。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

(5)保密资格单位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7)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许可程序: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保密管理: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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